时间:2019-03-25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谢谢检察官,这件积压在我心头多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给检察官送来锦旗的黄燕连声说着感谢,脸上浮现出久违的笑容。 黄燕(化名)在旁人眼里,俨然是人生赢家:某银行的中层、儿子就读于重点学校、市中心河景公寓……但见到真人后,绝对会大吃一惊,明显比同龄人衰老,整个人笼罩着一层愁云惨雾。 2012年,黄燕与前夫结束了一场长达14年的婚姻,原以为生活可以有新的开始,但一张张法院的传票,让她堕入了另一场噩梦之中。 原来在黄燕离婚前,前夫王华(化名)于2011年4月至年底,独自向他人借款合计490万元。黄燕对此一无所知,更没有用到分文。 多名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后,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为个人债务难度很大。因为很少有人会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更难以证明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承办检察官如是说。庭审期间,黄燕对借款不知情因而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举证较为困难,各级法院均不予釆信,判定黄燕对前夫王华的49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付息责任。 从此,黄燕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大部分收入被划走用于承担共同还款付息;坐不了高铁;家门口被人摆花圈……生活质量急转直下。 2017年6月,黄燕走进了上城检察院的大门,申请监督。民事行政检察部承办人经过审理,发现其前夫王华于2011年4月至年底,独自向他人借款合计49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王华借款后款到当日即转入债权人账户,经过层层细致审查,发现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8月开始上城检察院向上级院建议抗诉。2018年1月8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产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王华的借款应属于其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黄燕无需承担490万元借款的返还责任。 共计490万元的借款,案涉4个生效民事判决,分属不同审判阶段。检察院民行承办人员分别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建议抗诉以及提请抗诉。通过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除已执行到位的74万余元,以及已冻结的26万余元,三位债权人分别与黄燕签署了协议,均放弃对黄燕剩余债权的执行,放弃对黄燕房屋的执行,申请解除对黄燕采取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在黄燕的心中,“流浪的太阳”真正地回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