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5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医疗器械、通信、装修、虚假宣传、预付卡消费等消费领域,以此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同时警示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一、呼吸机质量引身亡 2017年4月,消费者周女士在某医用仪器设备公司为父亲购买了一台飞利浦呼吸机,价值19000元,使用俩月后,因机子不能正常运转,导致消费者父亲身亡,周女士怀疑呼吸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且给予相应的赔偿,多次与经营者进行协商但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周女士的要求。 2018年3月路北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一次性赔付消费者26000元。 二、加油失误造损失 2018年11月2日李先生在某加油站加油,由于该车为柴油车,李先生在加油前已及时向工作人员做出说明,但工作人员仍向车内加注了汽油,造成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行驶。 消协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付8000元作为因此事件造成车辆损失的全部赔偿。 三、变质阿胶引纠纷 李女士在丰南区某药店购买阿胶,服用到十几天的时候发现产品有变质现象,阿胶片里的核桃仁已经发黑发霉,但是包装并没有胀气漏气的情况,李女士当时检查阿胶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保质期为24个月,并没有过期。李女士怀疑近期腹泻与食用阿胶有关,要求赔偿。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李女士腹泻不能认定就是阿胶导致,但李女士服用的阿胶变质是事实。经长时间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投诉方退赔李女士阿胶款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774元解决。 四、通信公司单方另收“靓号费” 杜先生于2016年12月底在某通信公司办理了话费套餐业务,双方协议约定杜先生执行每月136元的包月套餐,从2017年1月开始执行,协议期三年。从2017年11月开始,杜先生发现每月的交费金额变成了150元,该通信公司客服人员答复说每个月多收取的14元为“靓号费”,这项收费是公司规定的,所以必须收取。 唐山市消协认为,该通信公司在协议期内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制定了新的格式条款,这种格式条款违反了《消法》有关规定,其内容无效。在消协的调解下,杜先生与该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该通信公司赔偿了消费者的话费损失。 五、水费莫名增加 2018年3月27日,李先生来唐山市消协反映自家老房子的水表有异常,由于其一家早于2017年10月就搬家搬走了,最后一次交水费的时间是在2017年8月,在交费时李先生特意记住了水表上的数字,老房子一直闲置。2018年3月21日,李先生偶然发现老房子水表的数字比搬家前涨了一百多,经检查自家管道也没发现有漏水的地方,于是怀疑是不是水表出了问题,就找到了自来水公司反映情况,但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复李先生必须先按照水表计数交费后,才能安排验表,李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用水产生费用,不应该承担这部分水费。 消协受理后,经了解,造成这种情况是水表的技术问题。随后,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法》有关条款对此次投诉进行了调解,并对自来水公司的服务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最终,自来水公司免除了由于李先生水表原因产生的158吨水费,并为其免费加装逆止阀以杜绝此类状况再次发生。 六、木门组件质量有问题获赔 2018年2月26日,李先生在迁安市某建材经销商处花9000元定做了木门,双方签订了合同,安装时,消费者发现其中的一个木门(价值400元)的三个组件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不同意。 迁安市消费者协会高新区分会受理案件后,及时找到商家调查了解情况,经过核实,实际情况与消费者反映一致。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某木门经销处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李先生维修费等600元。 七、虚假宣传引纠纷 2018年11月,丰南区消费者闫先生和妻子在丰南某商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外包装印有“银之梳”字样的梳子,并且发票上也印有“银梳子”字样,可回家后闫先生的妻子使用了几天,发现梳子多处变为青色,随后消费者到唐山珠宝鉴定检验所进行鉴定,工作人员给出的结果是产品为合成铜材质,闫先生认为商家在商品宣传上存在欺骗,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多次协商无果。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并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款的三倍合计1600元解决。 八、未经同意用户被更改资费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杨女士接到了一个电话,推荐一种每月188元的套餐,杨女士客气了几句便挂断了电话。2018年1月份,杨女士的手机忽然欠费停机,查询发现手机资费已从1月份开始被改成了每个月188元的套餐。多次投诉也没解决。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依据《消法》有关规定,通讯公司的代理商在没有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改变资费,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九、装修房屋起争执 2018年6月,丰润区消费者董女士在2017年12月与丰润区某全屋定制经营者口头约定一份装修协议,由经营者为其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总金额为28000元,董女士预先支付10000元,双方对于用料和付款方式均有约定,但施工过程中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并没有严格按照事先约定的方案施工,消费者延迟了付款进而耽误了装修进度,后又与装修人员起争执导致停工。 在消协调解下,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2000元装修尾款。 十、预付款消费有风险 2018年初,消费者在遵化市某超市购买了三张预付卡共6000元,已消费一张预付卡2000元。消费者于7月份,到该超市准备消费时,原超市相关人士称该超市已经转让给了第三方经营者,原超市这两张预付卡已过期,且不能退款。 遵化消协确认情况属实后找到原超市负责人和现超市的负责人进行调解,最终现超市负责人根据消费者的意愿同意为消费者一次性退回消费卡两张(4000元)。(燕赵都市报记者 闫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