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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南宁苏卢村一涉黑团伙被端

时间:2019-12-2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今天(12月18日)上午,930记者从自治区高院获悉,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1月30日,全区法院一审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96件4105人,其中涉黑案件97件(黑社会性质组织36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08件,恶势力团伙案件391件。审结431件2826人,结案率为72.32%。

  在审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01人,重刑率为25.5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1120人,占全部一审审结黑恶势力案件判决人数的39.63%。

  此外,今天上午自治区高院对近期一审审结的8件涉黑案件、9件涉黑分案或漏犯案件、3件“保护伞”案件及20余件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同时向社会公布14起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1南宁苏卢村盘踞一涉黑团伙,卖淫、开赌场......无恶不作

  2016年10月始,被告人李平、李作和先后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苏卢村,通过经营杂货店、摆放赌博机等积累了一定的财富,2017年初开始,二人以宗亲、同乡为纽带和基础,先后网罗了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随着组织规模逐渐扩大,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招募至伞下,每日发放50至100元的酬劳,协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扩充势力。

警方抓捕现场 图源南宁警方警方抓捕现场 图源南宁警方

  2018年2月开始,李平、李作和召集各巷组织卖淫活动的李何猛、周玉辉、蓝贤松、李何胜、张海诗、刘达荣等成员,规定苏卢村一巷、二巷、三巷中,每条巷只能开两家按摩店,每家店每月向李平上交6000元用于向公安人员寻求保护、逃避处罚。

  随着势力的扩张,伴随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李作和、李平为首,以李何胜、李志强、刘振刚、李志勇、刘达荣为骨干成员,以蓝贤松、冯海钊、周玉辉、李何猛、张海诗、李何勇、李豪浜为积极参加者,以刘唐崖、刘雁、李作杰、刘贤能、刘梦萍、莫怡任、刘东华、刘丽君、刘雄、刘宇、刘军、李海顺、李露明、张猛虎、刘富华、刘业军、蒙凤兰、廖媛娟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警方抓捕现场 图源南宁警方警方抓捕现场 图源南宁警方

  该组织在长期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有被多数成员认可的约定俗成的规定:为了控制、管理组织成员,在苏卢村组织卖淫、摆放赌博机必须经过李作和、李平等人的同意;对赌博机进行统一管理;重大事项由组织者召集商议应对;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寻求保护;每条巷子有固定数量的卖淫、赌博场所;卖淫女有固定的管理者,只能在固定的区域招嫖;有明确的抽取嫖资比例、人员分工以及酬劳等。

 警方抓捕现场 图源南宁警方 警方抓捕现场 图源南宁警方

  以李作和、李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巨敛财富,至案发时,共聚敛了800多万元人民币,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购买钢管、砍刀等犯罪工具、支付成员酬劳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寻求非法保护等。

  该犯罪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典型的暴力性、持续性,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犯罪组织通过行贿廖章宝、万炎腾等国家工作人员,让其充当保护伞,多次包庇、纵容,对苏卢村一带的组织卖淫、赌博机摆放、房屋出租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人李作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被告人李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也均被法院判决。

  2派出所所长充当“保护伞”受贿百万

  2017年4月起,被告人廖章宝担任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所长。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廖章宝利用其担任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平(另案处理)请托,为李平等人在西乡塘区苏卢村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三次收取李平给予的“管理费”人民币合计9万元。此外,廖章宝在多次收取李平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合计3万多元后,对明秀派出所抓获的涉嫌卖淫的多名女子予以释放。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廖章宝利用其担任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调解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大塘九队集体用地祥和盛城房地产项目纠纷中,帮助广西巨顺投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分三次收受巨顺公司赵大军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章宝在归案后提起公诉前主动退出全部赃款138万元。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廖章宝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追缴被告人廖章宝违法所得人民币138万元(暂扣于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11月21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原所长廖章宝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 图源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3南宁一套路贷团伙引诱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还暴力催款

  2017年至2018年,为非法牟利,被告人黄杰军、陆崇扬、苏一凡、陆雪连等人利用南宁市租阁亮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无抵押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以“行规”、“保证金”等诱骗借款人签订空白、翻倍的虚高借据和房屋租赁合同,设置极易违约的条款,并以租金、押金等名义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继而以“行规”等为由让借款人再取现交回,制造相对应的虚假银行走账流水。

  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时,被告人便采取电话威胁、泼油漆、清房、诉讼、殴打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偿还,或将房、车等抵押给被告人,或逼迫借款人搬离住处,或查封借款人房产等以取得借款人财产。

  如: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因急需用钱,被害人张某宇多次到租阁亮公司向黄杰军借款。黄杰军、陆崇扬以行规为由,让张某宇签订多份比实际借款金额高的借据,由黄杰军、陆雪连、陆崇扬、苏一凡、黄波(另案处理)等人先将借款转给张某宇账户再让其部分取现给回黄杰军等人的方式制作虚假银行流水记录,逐步将张某宇的借款垒高至212.86万元,但张某宇实际得钱108.01万元。期间,张某宇分别于2017年10月12日、2018年2月5日向黄杰军、陆崇扬还款5万元、2万元。后,黄杰军、陆崇扬、陆雪连等以诉讼、电话威胁等方式迫使张某宇将其名下的一套别墅抵押贷款350万元,张某宇随即以转账、pos机刷卡、现支等方式向黄杰军、陆雪连等人还款221.85万元。至此,黄杰军、陆崇扬、苏一凡、陆雪连等人共已骗取张某宇120.84万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人黄杰军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2. 被告人陆崇扬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3. 被告人苏一凡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4. 被告人陆雪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5. 责令被告人黄杰军、陆崇扬、苏一凡、陆雪连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84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傅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

  6. 责令被告人黄杰军、陆崇扬、苏一凡共同退赔被害人梁某丽经济损失人民币150998元,共同退赔被害人谭某艳经济损失人民币1130元;

  7. 责令被告人黄杰军、陆崇扬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斌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8. 追缴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交付给被害人梅某光的本金人民币27300元、交付给被害人张某艳的本金人民币344800元、交付给被害人黄某敏的本金人民币78500元、交付给被害人谭某艳的本金人民币140200元、交付给被害人邓某妮的本金人民币130000元,予以没收。

  来源:930老友记

  记者:刘庆通讯员:班梦霞、蔡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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