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货车驶离7小时后电动车主摔伤住院,法院为何判这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一辆半挂牵引车驾驶中漏油,7小时后过路电动车主因路面油滑受伤致残。相隔时间长,两车又未发生碰擦,这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改判:交通事故认定不以车辆碰擦为前提,因车辆漏油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上午7时许,储运公司驾驶员王师傅驾驶半挂牵引车行驶到一处路口时,发现油箱被一根棍状物扎破,正在漏油,随即联系公司维修人员到场维修。车修好后,王师傅看着地上的柴油,心想漏油面积不大,又被雨水稀释,应该不会有什么危险,便直接驾车离开,没有报警。 就在王师傅离开约7小时后,意外发生了。当天下午3时许,赵女士骑电动车经过漏油位置时,忽然车身一滑,车子失去控制重摔在地,她也随之摔倒。赵女士发现现场有一滩柴油后报了警,并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手术,她被诊断为右侧肋骨多处骨折、右侧锁骨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7.9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赵女士被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赵女士与王师傅在驾车过程中均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由于王师傅驾车系履行公职,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储运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超出或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储运公司承担。 但一审法院认为,本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赵女士受伤是储运公司车辆漏油造成,赵女士与储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储运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王师傅驾车驶离现场已有7小时之久,两车之间也未发生直接接触,不算交通事故似乎也有道理。但上海一中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根据这一定义,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不需要看双方车辆在行驶中有没有发生碰擦。赵女士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摔倒,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 在明确该事故为交通事故后,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一审中确定的赔偿金额合理,未超出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因此,上海一中院改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赵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3.7万余元。 |